题目

2015年2月1日,李某、王某、刘某三人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约定李某、王某于公司设立时即缴足全部出资,但刘某分期缴付出资,于2016年12月20日前缴足。2015年12月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案件,并指定了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刘某尚未缴足的出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要求刘某缴纳出资

B: 管理人有权要求刘某缴纳出资,但须等到2016年12月20日

C: 管理人有权立即要求刘某缴纳出资,不受原出资期限的限制

D: 管理人不能要求刘某缴纳出资,因为股东以其实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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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考点】本题考核债务人财产
【解题思路】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具体解析】选项A:管理人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必经人民法院的批准。选项BC: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选项D: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而非实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答案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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