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x14年1月1日华东公司以增发公允价值为14500万元的自身普通股股票作为对价购入华西公司原股东持有的华西公司100%的净资产,对华西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合并当日,华西公司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4000万元,其差额为一项土地使用权所导致,原合并各方在合并前无任何关联方关系。假定该项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华西公司原股东选择免税合并进行税务处理。合并当日,华西公司存在合并以前期间发生的未弥补亏损600万元,华东公司在购买日预计未来期间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未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x15年6月30日,华东公司取得新的信息表明相关情况在购买日已经存在,预期华西公司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华东公司和华西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不考虑其他因素,华东公司因吸收合并华西公司形成的商誉在2x15年6月30日财务报表中列示的金额为()万元。
华东公司因吸收合并华西公司形成的商誉在购买日财务报表中列示的金额= 14500 -[14000一(14000一10000)x25%]x100%=1500(万元)。购买日后超过12个月、或在购买日不存在相关情况但购买日以后出现新的情况导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预期能够实现,如果符合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条件,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费用),不得调整商誉金额。所以华东公司因吸收合并华西公司形成的商誉在2x15年6月30日财务报表中列示的金额依旧为1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