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 )。
A: 由甲公司的监事担任董事的持有乙公司1%股份的丙公司
B: 持有乙公司1%股份且为甲公司董事之弟的张某
C: 持有甲公司20%股份且持有乙公司3%股份的王某
D: 在甲公司中担任董事会秘书且持有乙公司2%股份的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