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各自认缴出资100万元,共同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都应缴纳认缴的出资。公司设立后,甲向公司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乙仅缴纳出资20万元,丙未出分文,丁陆续缴纳出资60万元,戊用一台实际价值仅为60万元的汽车高估作价为100万元出资。公司设立两年后,庚新加入公司成为股东,此时公司要求戊补足因其用作出资的汽车被高估作价而产生的出资差额,则对该笔差额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有(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包括甲、乙、丙、丁。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是甲、乙、丙、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