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共同发起了一个项目,分别对该项目拥有40%、27%、27%、6%的表决权,约定2/3以上表决权可对安排的相关活动作出决策。假设该项目构成一个独立法人,四家公司均在该项目的执行机关派有代表,甲公司应如何认定此项股权投资?  

A: 金融资产

B: 联营企业投资

C: 合营企业投资

D: 对子公司的投资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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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解析】四家公司均在该项目的执行机关派有代表,说明是贵股东都能够对这个项目施加至少重大的影响,形成长期股权投资,排除A项;但任何一方表决权都不超过2/3,说明不存在唯一的一方能够对这个项目施加支配性影响,排除D项;甲乙、甲丙的组合均能使表决权超过2/3,说明也不存在唯一的最小组合能够对这个项目施加支配性影响,排除C项。
答案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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