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甲食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管理不善,导致一批为生产饼干而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入的玉米发生变质(2018年7月购入,已抵扣过进项税额)。该批玉米的成本为89000元(含运费1000元,支付运费时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批玉米的损失相关责任人赔偿20000元,保险赔款10000元,无残值。2018年度,税务机关接受了甲企业该项损失的申报,甲企业可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为( )元。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行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89000-1000)/(1-12%)×12%+1000×10%=12100元。
可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89000-20000-10000+12100=71100元,故C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