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甲食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管理不善,导致一批为生产饼干而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入的玉米发生变质(2020年5月购入,已抵扣过进项税额)。该批玉米的成本为89000元(含运费1000元,支付运费时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批玉米的损失相关责任人赔偿20000元,保险赔款10000元,无残值。2020年度,税务机关接受了甲企业该项损失的申报,甲企业可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为( )。
【考点】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解题思路】先确定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再确定可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
【具体解析】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89000-1000)/(1-10%)×10%+1000×9%=9867.78(元);
可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89000-20000-10000+9867.78=68867.78(元),故C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