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半成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公司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 210 万元,支付加工费 6 万元、 增值税0.78 万元、消费税 24 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收回该半成品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A: 216
B: 216.78
C: 240
D: 240.78
【答案】A
【解析】甲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因而增值税允许抵扣,甲公司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因而消费税允许抵扣。半成品入账价值=210+6=2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