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王五、赵六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严重分歧,张三与王五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王五,通知了李四和赵六。李四也不想继续经营下去了,与第三人甲约定将其份额以101万元转让给甲,未通知张三、王五、赵六。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李四和赵六对张三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 张三、王五和赵六对李四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 如果张三和王五均对李四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 赵六可以请求认定李四与甲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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