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丙、丁、戊、庚六人对一台挖掘机按份共有,甲的份额是2/3,其余五人的份额各为1/15。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没有特别约定时,下列转让挖掘机的行为中,有效的有( )。

A: 甲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乙、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

B: 甲、乙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

C: 乙、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表示反对

D: 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乙均表示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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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考点】按份共有
【解题思路】学会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中对于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处理
【具体解析】民法典第301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共有人没有特别约定,甲一人的份额已为2/3,必须取得甲的同意,共有物的转让方有效。因此选项AB有效,CD中行为无效。
答案选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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