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21•单选题】陈某与曾某就投资星星有限公司订立一份合作出资协议,约定陈某为实际出资人,曾某为名义股东。曾某行使股东权利并每年从陈某处获得固定报酬,投资收益归属于陈某。合作出资协议不存在违法情形。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曾某可以以其是名义股东为由不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

B: 星星公司可依其股东名册记载否认陈某的股东资格

C: 陈某可以以其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要求星星公司其他股东承认其股东资格

D: 曾某可以以其是星星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为由对抗陈某的投资收益请求

单选题
有疑问?求助专家解答吧。
添加老师咨询
下载会计APP
答案解析

关于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内部约定有效,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错误。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出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D错误。名义股东“显名”的,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选项C错误。

答案选 B
猜你喜欢
中级经济法真题训练 2024-07-29 17:3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