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 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丙银行500万元
C: 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 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甲银行和丙银行交换抵押权的顺位时,未经乙银行的书面同意,因此不得对乙银行产生不利影响,乙银行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为300万元,剩下的300万元给丙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