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受理
【解题思路】熟悉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具体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本题中,2008年10月31日,长公公司管理人收到了泰润公司的催告,但是直至2008年12月初,长公公司仍未答复,已经超过30日,符合上述视为解除合同的情形,泰润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B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