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不动产出租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年底一次性付全年租金,那么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1、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如果提前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票开具的当天。
因此,合同约定年底一次性付全年租金,如果企业在年底之前未收到预付款或提前开票,则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时间,即年底;如果在年底之前已经收到预付款或提前开票,则以收到预付款或提前开票最先的时间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如果房屋租赁合同租期没有跨年,则约定的付款日期即为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确认时间;如果合同约定的租期跨年度,则需要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的需要在季度终了的申报期内完成申报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