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改编·单选题】甲公司2×14年12月20日与乙公司签订商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15年5月20日前将合同标的商品运抵乙公司并经验收,在商品运抵乙公司前控制权未发生转移。甲公司该项合同中所售商品为库存W商品,2×14年12月30日,甲公司根据合同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日确定了商品销售收入。W商品于2×15年5月10日发出并于5月15日运抵乙公司验收合格。对于公司2×14年W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恰当性判断,除考虑与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的符合性以外,还应考虑可能违背的会计基本假设( )
在会计分期假设下,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虽然甲公司在2×14年12月30日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题干中甲公司于2×15年5月15日才将商品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在2×14年12月30日,甲公司不应确认收入,实际应在2×15年5月15日确认收入,即收入的确认期间不当。因此,该事项与会计分期相关。
会计分期的目的在于通过会计期间的划分,将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成连续、相等的期间,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编制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