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19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0 0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28 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2×19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发行20 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为3%,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2个月以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即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止的期间。转股价格为每股12.5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8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不具备转换选择权的类似债券的市场年利率为5%。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19年度稀释每股收益为( )元/股。
2×19年1月1日
纯债券价值=600/1.05+600/1.05²+(600+20 000)/1.05³ =18 910.70(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 00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1 089.3
贷:应付债券——面值 20 000
其他权益工具 1 089.3
2×19年12月31日
借:财务费用 945.54(18 910.7×5%)
贷:应付利息 600(20 000×3%)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345.54
基本EPS=40 000/28 000=1.43(元/股)
转股数=20 000/100×8=1 600(万股)
增量EPS=18 910.7×5%×(1-25%)/1 600=0.44(元/股)
稀释EPS=[40 000+18 910.7×5%×(1-25%)]/(28 000+1 600)=1.38(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