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托收承付的付款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拒绝付款。下列选项中,托收承付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的款项有( )。
理由包括:(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5)验单付款发现不符的款项(6)验货付款,发现不符的款项(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