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位律师共同出资设立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甲因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17万元,乙、丙二人因轻微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20万元,则以上债务的责任承担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