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宁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如下:
根据《辽宁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第六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考核期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均达到合格。
第七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八条 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人才申报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辽宁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凡申请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职称考试,取得对应的成绩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含属性相近中级职称、职业资格,下同)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十五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
1.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2.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并取得较好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4.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要求。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2项以上条件(其中1-8条不少于1项,9-10条不少于1项):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至少1年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为企业(单位)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政策性亏损企业(单位)不作盈利要求。
2.为大、中型企业(单位)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单位)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类奖排名前5名,或省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类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
3.主持小型企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为企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单位)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4.主持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5.主持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6.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项目(课题)或2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革、兼并重组等项目,研究成果被市(厅)级以上相关部门采用或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7.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深入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方案;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做出较大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较强的指导作用,或产生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8.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经济专业领域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推广应用后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经济专业人员在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9.公开出版经济著作1部或发表在本领域的研究成果1项以上,获得同行专家认可并产生较大影响。
10.围绕重大经济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资政建议、标准(规范)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并被相关单位(部门)采纳。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不满足第十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取得经济师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要求的同时,经两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职称专家提供书面推荐意见,且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完成的创新成果获省部级政府奖励或全国性社会力量奖励三等奖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
2.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
3.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4.满足第十六条业绩成果要求的5项以上,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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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含属性相近系列副高级职称,下同)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九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
1.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
2.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并取得显著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3.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二十条业绩成果要求。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2项以上条件(其中1-8条不少于1项,9-10条不少于1项):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至少1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为企业(单位)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政策性亏损企业(单位)不作盈利要求。
2.为大、中型企业(单位)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单位)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类奖排名前3名,或省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类奖一等奖排名前2名、二等奖排名第1名。
3.主持小型企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单位)领先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4.主持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5.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6.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市(厅)级以上经济项目(课题),或4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革、兼并重组等项目,研究成果被省部级以上相关部门采用或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7.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或方案;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做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或产生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8.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经济专业领域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推广应用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经济专业人员在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9.公开出版经济著作1部或发表在本领域的研究成果1项以上,获得同行专家认可并产生广泛影响。
10.围绕重大经济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资政建议、标准(规范)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3篇以上,并被相关单位(部门)采纳。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不满足第十八条学历、资历要求,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要求的同时,经两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提供书面推荐意见,且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完成的创新成果获省部级政府奖励或全国性社会力量奖励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
2.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2项以上。
3.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4.满足第二十条业绩成果要求的5项以上,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