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安徽高级经济师评审论文要求如下:
高级经济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经济类著作1部。
2.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专业刊物(CN或ISSN刊物)发表与申报专业相一致的经济相关论文2篇。
3.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经济类学术论文、调研报告1篇,并在市(厅)级以上学术期刊、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经济类学术论文、调研报告2篇;围绕解决重大经济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研报告、经济分析报告、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市(厅)级以上重大技术改造评估报告、基础建设项目经济评估报告、政策实施评估报告等2篇。
正高级经济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独著或合著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经济管理类著作1部(其中独著或合著中的本人撰写字数,均须在10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经济管理类学术期刊(CN或ISSN刊物,下同)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经济管理类论文1篇(字数不少于5000字,独撰或第一作者,下同)。
2.在省级以上经济管理类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相一致、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3篇。
3.公开出版独著或合著具有较高水平的经济管理类教材(含供本行业进行培训的教材)或译著1部(其中独著或合著中的本人撰写部分,均须在15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经济管理类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经济管理类论文1篇。
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等不能视为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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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本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释放和激发经济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健全和完善经济专业人才选拔机制,根据国家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经济师。设置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运输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其中,人力资源管理高级专业职称名称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高级专业职称名称为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第四条 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所有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正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采取面试(答辩)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本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的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