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货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发生如下业务:(1)购入新载货车,取得机动车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1万元。(2)购买成品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4.25万元。(3)购买材料、低值易耗品,支付动力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92万元。(4)修理载货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34万元。(5)货运业务取得含税收入116.55万元。(6)装卸搬运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2.72万元。(7)经营性出租载货车(不配司机)业务取得含税收入70.2万元(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赁费23.4万元,二季度租赁费在季度初一次性支付)。(8)销售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旧载货车,取得含税收入20.8万元。该公司增值税抵扣凭证均经税务机关认证。
83.该货运公司当月销售旧载货车业务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万元。
A: 0
B: 0.404
C: 2.39
D: 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