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服装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5年6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购进布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万元、税额39万元;购进生产设备两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税额2.6万元;取得甲运输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0.5万元、税额0.045万元;购进新建仓库用钢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60万元、税额7.8万元,同时取得乙运输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2万元、税额0.18万元。
(2)本月销售服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合计1000万元,该厂门市部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个人服装,收取现金合计11.3万元。
(3)本月将自产新款服装一批交给工会组织作为职工福利,该批服装生产成本25万元,市场不含税售价为40万元。
(4)本月对外临时出租仓库两间,一次性收取租金收入10万元。
该服装厂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万元。
当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9+2.6+0.045+7.8+0.18=49.625(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3%+11.3/(1+13%)×13%+40×13%+10×9%=137.4(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137.4-49.625=87.7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