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县城的甲设计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X23年3月经营业务如下:(1)提供广告设计服务,收取含税收入636万元,服务已完成,但尚未开具发票。(2)转让一处办公用房,取得含税金额520万元,该房产购置于2013年8月,购买价300万元。甲公司对该业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3)将货币资金投资于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每月收取固定含税收入20万元,当月尚未取得该笔收入。(4)购买燃油小汽车两辆,已取得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每辆含税金额为226万元。甲公司将一辆用于办公,一辆用于食堂买菜使用。(5)向境外丙公司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取得收入96万元。(6)甲公司员工因公境内出差,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5.6万元,燃油附加费0.55万元、民航发展基金0.67万元。(7)当月购入办公设备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共计15.8万元。(8)销售一台自己使用过15年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大型打印设备,开具普通发票注明含税金额20万元。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业务(4)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万元。
将外购小汽车用于职工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进行抵扣。因此只有办公用的才可以进行抵扣,即226÷(1+13%)×13%=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