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1.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会计分录
(1)取得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达到免税条件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扣减增值税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额
(1)税收政策: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280元)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按照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2)会计分录
①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②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等
提示: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2.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税收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按照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最高可上浮20%(14400元,具体由各省确定),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两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2)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提示:减免税通过“其他收益”栏目核算,进入损益,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设“其他收益”科目,可转入“营业外收入”
3.加计抵减
(1)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1.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其他收益(加计抵减金额)
2.留抵退税
(1)税收政策: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
(2)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四、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