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收入属于偶然所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担保收入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为:当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时,用劳务报酬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当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时,用劳务报酬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偶然所得,是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其中,得奖,是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获得的奖金;中奖、中彩,是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偶然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偶然所得个税计算公式为:偶然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税率(20%)
担保费收入是指担保企业依据《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而设置的“担保费收入”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4101,属于损益类科目。
担保费收入科目应按担保和分担保业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