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可以计入开发成本科目,单独设置二级明细“公共配套设施费”科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哪个科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哪个科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可以计入开发成本科目,单独设置二级明细“公共配套设施费”科目。

  如果单位缴纳此笔费用时是有工程在建,则该笔费用应该计入该工程成本,工程骏工后转为对应的固定资产;如果你单位是开发商,则该费用应该计入开发成本,最终计入开发的商品成本,该费用不属于期间费用,不能进管理费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路灯等设施的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哪个部门收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个项目只缴纳一次,不需每年缴纳。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交契税吗?

  需要交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所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的缴纳时间为?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是: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