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问题,是不少会计同行存有困惑的业务难点。以下是关于企业拆迁补偿款的账务处理解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拆迁补偿款

  企业拆迁补偿款的账务处理

  收到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企业在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时,要区分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补助要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要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偿收入”;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按规定,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作为政府补助,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作为国家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1、补偿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固定资产清理完毕时

  借:递延收益

  贷:固定资产清理

  无形资产转销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支出

  2、补偿企业的费用性支出和停工损失: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将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3、补偿企业搬迁后拟新建资产: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

  分期摊销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4、最后,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单独入账的土地不能摊销,所以计入在建工程建筑物的成本。

  企业从政府处领取搬迁补偿和搬迁补偿存款利息一并作为“专项应付款”。

  售出、报废或者搬迁损坏的固定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清算业务,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机器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职工安置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企业搬迁后,“专项应付款”有余额的,应当增加“资本公积金”,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分享;“专项应付款”金额不足的,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