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拆迁补偿款,会计人员核算时,应将其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收到拆迁补偿款怎么做账?就该问题,本文将作详细解答。
收到拆迁补偿款怎么做账?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具体是指企业的专项资金对外发生的各种应付和暂收款项,属于企业的一项负债,具有转款专用的性质,无需以资产或新的负债偿还。
专项应付款科目主要用以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包括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企业取得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时,应按照专项应付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收到政府拆迁补偿款怎么做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划,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