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充值了ETC预付卡,收到“ETC预付销售*ETC卡充值费”的发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因为开了ETC充值费,实际业务发生时也不再开具通行费的发票,那么这张发票能否计入公司成本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只有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司取得的“ETC预付销售*ETC卡充值费”发票是预付款性质,并未实际发生费用,因此不能计入费用科目。在取得发票时,需要先计入预付账款,等实际支出时再转入到费用科目。
由于未发生实际业务,所以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建议公司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去充值机构开具实际通行记录的消费清单,凭消费清单和充值费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在充值时没有开具发票,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开具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