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为上市公司,拟聘请一位独立董事为我司提供咨询顾问服务。请问我司支付独立董事的咨询顾问费用,需要对方开具发票吗?如果开该怎样开具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现代服务,包括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其他服务等。其中,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财务、税收、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的咨询。
可见,独立董事向贵司提供的咨询顾问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咨询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支出的依据。
综上,独立董事向贵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并且考虑到贵司支付给独立董事的费用超过500元的增值税起征点。故贵司需要取得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上述独立董事为贵司提供咨询服务,贵司可以向其索取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该董事可以去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咨询服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