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走逃失联了,企业做进项税额转出,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发布
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或税务机关发现并告知后60日内,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