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平时处理账务过程中,经常会碰到自产产品涉及的实务问题。以下主要介绍自产产品对外捐赠账务处理的内容,来一起了解吧。
自产产品对外捐赠的财务处理
自产的产品对外捐赠(账面成本,公允价值),怎么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税法口径怎么处理,完整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例如:产品账面成本80元,公允价值1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93
贷:库存商品 80(会计准则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能做收入处理,而应按成本结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100*0.13)(增值税视同销售缴纳)
税务口径:
借:营业外支出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1、收入:纳税调增100元;
2、主营业务成本:纳税调增80元;
3、营业外支出:纳税调增2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有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的,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因此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文件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赠送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自产自用的产品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A公司生产一批机器设备,一部分用于自身办公使用,另一部分用于销售,其中自产自用的那一部分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由于A公司将设备自用于办公的情形,相当于与自身生产货物的内部之间的结转,实际上没有涉及销售行为。另外也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件所述视同销售的情形。因此A公司自产自用的那一部分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