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客户要求我司在未发货的情况下先开发票,增值税我们算在2020年12月,收入可不可以在2021年1月确认?企业所得税有问题吗?
答:企业未发货先开具发票,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
如果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货物发出后确认收入;如果是分期收款以及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等可以分期确认收入。
除此之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在实务中,如果归属当期的收入未入账而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发票已开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会出现收入比对异常的疑点提示;届时,企业根据业务实质如实提供说明解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