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对赠送客户的产品进行账务处理时,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赠送自产产品的账务处理;二是外购产品无偿赠送的账务处理。

赠送客户产品账务处理

  赠送客户产品如何做账?

  一、赠送自产产品,按现行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处理:

  1、赠送自产产品,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成本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外购产品无偿赠送给客户,账务处理如下:

  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赠送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产品无偿赠送给他人的,应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涉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礼品的所有权属发生转移时,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