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贸企业的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同一县市,如果总公司统一采购,然后将部分货物调拨给本市分公司,分公司再销售并开票给客户,那么总公司调拨给分公司时增值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需要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推论,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货物销售,不需要视同销售。
因此,由于上述总分公司在同一县市,所以总分机构的货物调拨,无论是否用于销售,均不需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