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在出差时取得的滴滴打车的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按照票面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允许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如果企业收到的滴滴打车发票属于运输服务项目内容,并且注明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那么允许按照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发票注明的购买方信息是个人信息或者不属于运输服务项目,那么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