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开具发票时,需符合“三流合一”的原则,也就是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为同一受票方。
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流合一是什么?
“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是指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提供了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并且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也是可以的;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而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三流不一致的情况有哪些?
情况1:分公司采购,总公司付款。
各分公司购买货物,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这样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情况2:购买方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付款。
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凭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作为已付款的凭证申请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纳税人提供虚假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的,则会受到处罚。
情况3:分公司送货,总公司收款、开票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不是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情况4:分公司送货,总公司开票,当地收款
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情况5:分公司送货,且收款或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