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流合一主要包括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务及纳税核算管理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

四流合一

  四流合一是什么?

  “四流合一”中的“四流”指的是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务及纳税核算管理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可能受到处罚。而挂靠经营模式由于资质共享,导致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服务)流不一致,增值税抵扣环节没有形成闭环,进项无法抵扣。如果挂靠方通过虚开发票方式逃避纳税,违法行为责任归属于被挂靠方。

  四流合一的税务规定

  根据《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四流合一的目的

  目的是为了保证双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防止虚开发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务及纳税核算管理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有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可能受到处罚。挂靠经营模式由于资质共享,导致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服务)流不一致,增值税抵扣环节没有形成闭环,进项无法抵扣,若挂靠方通过虚开发票方式逃避纳税,则违法行为责任归属于被挂靠方。如果出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只有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的统一,虽然有资金流和发票流的票款一致,但是由于缺乏物流的支持和佐证作用,表面上的合同流很容易涉嫌是假合同或阴阳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