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和消费税实际缴纳的税额总和作为计税依据的附加税,对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可以设置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有关账务处理怎么做?

城建税分录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会计分录

  1、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上,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的当中一种税的纳税行为,以这种税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公式: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免规定: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二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税金及附加是什么?

  税金及附加是损益类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相关税费。注意,之前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也同步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