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通常是指不能兑现,款项不足的支票,而开具空头支票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的后果有哪些呢?

开具空头支票的后果

  开具空头支票有什么后果?

  使用支票时,需要出票人在银行存进足够的款项,之后出票人签发委托已经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但是出票人所存的金额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就是空头支票。这种情况是要受到处罚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缴纳,超期不缴纳的,还要受到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银行停止签发支票给违规者、或者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收款人取得空头支票,无法兑现款项的,在支票出票后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用空头支票和退票理由书为证据,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票面金额以及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如果是在支票出票后的6个月,持票人已经没有了票据权利,这时候持票人想要维护自身权益,就必须根据双方之间的实际民事行为去法院进行来起诉,像双方之间购买商品的购销合同、借款的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这些凭证。如果发现出票人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故意开具支票骗取财物的,持票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出票人的刑事责任。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也就是法定记载事项有六项,分别是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以及出票人签章。这六项一定要记载齐全,欠缺一项,支票是无效的。像付款地,出票地属于相对记载事项,没有记载不会导致支票无效。而支票的用途;合同编号等非法定记载事项不会产生支票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