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回分保费用会计分录主要涉及四种情形,分别是再保险分出人在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对再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核算;结转本年利润,具体如下:
1、再保险分出人在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相应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分保账款
贷:摊回分保费用
2、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计入当期损益。相应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分保账款
贷:摊回分保费用
纯益手续费只有再保险接受人实际上有“纯益”时才给付。其实质是对再保险分出人经营再保险业务的“额外”补偿。因此,纯益手续费与分保手续费性质类似,确认应取得的纯益手续费时应作为摊回分包费用核算。
3、对再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核算。
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计算确定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
借:摊回分保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分保账款
4、结转本年利润。
借:摊回分保费用
贷:本年利润
1、摊回分保费用在会计实务中指的是“摊回分保费用”会计科目,属于保险专用的“摊回分保费用”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为再保险分出人向保险接收人摊回的分保费用,本科目期末余额应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核算,最终余额为零。
2、摊回分保费用是指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的手续费、税款及杂项等费用份额。这些份额不应属于再保险分出人负担的,应予以摊回。摊回分保费用使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分别承担了各自应承担的费用份额,做到了收入与费用的配比。
摊回分保费用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该科目可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