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入保证金在会计实务中也指“存入保证金”会计科目,是金融共用的负债类科目,其定义指的是为保证本企业出租或出借的财产能如期完整、无损地收回而向客户收取的一定数量的押金。这些暂收应付款,构成了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
保证金是担保债务履行的预收款项,例如押金、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金的数额,在一方按约定履行债务后,收取保证金的一方需退还保证金;如果一方不按约定履行的,保证金可以不退还。存入保证金可以理解为:金融企业按保险合同约定接受存入的保证金,包括存入理赔保证金、存入信用险保证金。
存入保证金科目借方表示减少,反映归还保证金;贷方则表示增加,反映收到的保证金。存入保证金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则表示企业接受存入但尚未返还的保证金。
2002存入保证金
1、存入保证金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收到客户存入的各种保证金,如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担保保证金等。
2、存入保证金科目可按客户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收到客户存入的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应付分保账款”等科目,贷记“存入保证金”科目;向客户归还保证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存入保证金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4、存入保证金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接受存入但尚未返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