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是指会计实务中的“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会计科目,主要核算再保险分出人身份的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时所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1、当企业确认保费收入并确定相关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当企业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贷: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3、当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贷: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其中,上述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对未满期保险单提存的一种准备金制度。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用于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借方余额表示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余额,企业可按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的类别设置“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对应的二级明细科目。
1、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准备金不得相互抵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
即再保险分出人不应仅以各项原保险合同准备金扣除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后的金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
“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可以理解为再保险分出人对原保险合同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可以理解为再保险分出人对再保险合同确认的各项应收分保准备金。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反映再保险分出人应付保险受益人的负债,而应收分保准备金反映了再保险分出人应收再保险接受人的债权。
2、应收分保准备金的冲减或转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间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报益;同时,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