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出的资金,借记“拆出资金”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即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拆出资金”科目。具体如下:
1、拆出资金时:
借:拆出资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银行存款
2、收回资金的时候: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银行存款
贷:拆出资金
上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各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可以按存放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细核算,主要对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进行账务处理,银行或金融机构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可以通过该科目核算。
拆出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拆借给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在会计实务中也指“拆出资金”会计科目,属于金融共用的资产类科目,应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其借方表示拆出的资金。
上述的拆借是指是一种按天计算的借款,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同业拆借具有期限短、金额大、风险低、手续简便等特点,从而能够反映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求状况。
拆出资金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其期末借方余额则表示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拆出资金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可按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另外,该项目不包括企业在系统内拆借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出资金"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