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有两个,分别如下:
1、会计处理方法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2、会计报表严重歪曲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
由于否定意见是审计人员认为被审计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会计处理严重违反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以致使会计报表严重歪曲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给予的一种否定的评价。因此,当审计人员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存在上述情况之一时,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两种情况中,前者是指被审计单位采用了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法规不允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而且对会计报表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后者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没有得到如实的反映,以致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在会计报表中受到严重歪曲,并且均未得到调整。
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是指审计人员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不能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从而提出否定其会计报表“三性”的审计意见的一种审计报告。
首先,审计准则规定,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如果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
当发表否定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部分说明:注册会计师认为,由于形成否定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后附的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编制,未能公允反映哪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