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会计分录主要涉及以下情形:
1、存款业务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本金
吸收存款——利息调整
借:吸收存款——本金
吸收存款——利息调整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库存现金
2、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存取现金业务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库存现金
借:库存现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各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
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在会计实务中也指银行专用的“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会计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款项性质进行明细核算,其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余额。
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
企业(银行)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记“吸收存款”、“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减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般分为以下四类:
1、法定存款准备金:根据人行的存款准备金系统的规定,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客户存款的一定比率存入人民银行。除此之外,金融机构在人行还开立清算准备金账户,并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以满足日常的清算要求。
2、超额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是为支付内部银行间的日常交易而在人行开立的活期账户。随着1998年3月21日存款准备金系统的改革,人行允许金融机构自行确定保持在人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金额。
3、结售汇周转金:银行为了开展外汇业务而按照央行规定的比例保持的一定数量的外汇结、售汇人民币周转金。
4、指定生息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外汇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外币定期存款作为外汇生息资产;人民币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人民币国债或者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人民币定期存款作为人民币生息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