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一般应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1、以下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1)企业正常使用中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
(2)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在减少的当月继续计提折旧;
(3)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暂估入账价值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入账,但已经计提的折旧无需调整。
(4)处于大修理期间的固定资产,正常计提折旧。
2、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当月新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
(2)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3)处于更新改造过程中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上已经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
计提折旧是公司财务处理时,预先计入某些已经发生、但是未实际支付的折旧费用。折旧一般指的是固定资产折旧。
计提折旧时需要区分会计期间和折旧期间,这两者所指的期间不一定相同。会计期间是指在会计工作中,通过人为地在时间上将连续不断的企业经营活动及其结果以起止日期加以划分所形成的时间段,也称为会计年度;而折旧期间指的是开始计提折旧时依次顺延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