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变更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使税收法律关系变化,进而引起纳税义务的变化。其中,纳税义务是税法义务的一种,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承受的一定的行为上的约束,包括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违反纳税义务就产生税法责任的问题,因而纳税义务是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之一。
变更的原因主要包括:1、纳税人自身组织状况发生变化。例如,某国有企业改组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则其由缴纳企业所得税改为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例如,某企业销售额大幅度增加后,纳税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3、税法的修订。
4、不可抗力的破坏。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通常能够得到一定的减免税或延期纳税照顾。与税收法律关系变更不同的是,当纳税主体灭失后,税收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但是在一定的条件下,纳税义务却可以继承。
纳税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称为“纳税人”。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主要有:1、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2、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和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并按期如数缴纳税款;3、依法向税务机关及时提交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4、接受税务机关对纳税情况的检查,并如实反映和提供税务检查人员所需了解的情况和资料等。
中国的税收主要分为三部分:1、对流转额征收的,包括工商税、增值税、盐税、关税、集市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等。
2、针对收益额的征税,包括工商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自2006年1月1日起,中国全面废除农业税。)
3、针对财产、行为的征税,包括城市房地产税、契税、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中国的税收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