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是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文书,是因有特殊困难影响,比如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同意其延期缴税而下达的书面通知。
延期纳税的时限是不超过3个月。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但在收到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条件:纳税人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短期资金调度困难:不可抗力因素;意外事故;国家调整经济政策和行政指令对某些纳税人的直接影响;三角债或债务链造成的短期货款拖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材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当因不可抗力因素申请时,应提供有权认定机关或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的有关证明,灾情报告;当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申请办理时,应提供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预算;当因三角债或债务链造成的短期货款拖欠申请时,应提供资产负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