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又称为“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是什么意思

纳税人权利有哪些

  一、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向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税局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纳税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保密权

  纳税人享有保密权。国家税务总局将依法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注意: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税收监督权

  纳税人对国家税务总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也可以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检举。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经国家税务总局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国家税务总局将自接到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纳税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十、陈述与申辩权

  纳税人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纳税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国家税务总局就不得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国家税务总局也会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不会纳税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国家税务总局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纳税人义务有哪些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国家税务总局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家税务总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如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纳税人有接受国家税务总局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国家税务总局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国家税务总局的检查和监督。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说明,以便税局依法妥善处理。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